环境监测要求:1、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 HJ 819 、HJ 1250 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 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3、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HJ 164 要求, 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 14848 执行。5、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的规定执行。6、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VOCs 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7、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 GB 14554 、HJ 905 的规定。
固废环境管理主要措施和进展。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危险废物经营是什么意思?危险废物经营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利用和清理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有毒、有害、易燃或易爆等特性而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伤害或污染的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经营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防范事故风险,确保环境与人身安全。
危险废物经营的责任除了由企业承担外,监管部门和环保组织也要承担监督、协调和政策支持。监管部门应该对危险废物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符合法规标准。环保组织则需要从公众教育、执法监督等多方面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的管理,以推进企业的环境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利用技术工艺要求。1.废金属包装容器利用:(1)废金属包装容器再生利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分选、倒残、清洗、整形、抛丸、烘干、残余物检查、渗漏检验、喷涂、千燥等工艺。(2)再生金属团粒制备宜通过清洗预处理后加工制备,选择具有封闭式机械进料、撕碎、清洗、团粒、磁选、脱水等工艺。2.废塑料包装容器再生利用:(1)再生塑料包装容器制备生产线应根据容器的规格和残余物特性选择具有整形、清洗、泄漏检测、吹干等工艺;应采取自动化、成套化、机械化操作。(2)制备再生塑料粒子/片应根据其规格选择具有进料、撕碎、筛分、破碎、清洗、脱水等工艺。(3)废塑料造粒经营单位应具备后序生产工业用塑料制品的工序。
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再生利用。(1)废包装袋生产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破碎、清洗脱水、千燥等工艺。进料、破碎、清洗、出料等环节应采取自动化、机械化操作。(2)废包装袋制备的片/块状再生材料应作为工业包装袋原料,不得进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产品领域。危险废物利用对清洗工序单一、技术水平较低、环境风险较大的工艺不予许可:(1)清洗工序仅设置清洗工艺,未建设清洗废水梯级利用或循环利用系统;(2)未配置进料、清洗、出料等重要工序以及时间、温度控制等重要参数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3)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后序生产工业用塑料制品工序的废塑料造粒综合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