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要求:1、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集中贮存设施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3、贮存设施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贮存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4、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环境监测要求:1、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 HJ 819 、HJ 1250 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 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3、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HJ 164 要求, 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 14848 执行。5、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的规定执行。6、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VOCs 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7、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 GB 14554 、HJ 905 的规定。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水 (包括贮存设施、作业设备、车辆等清洗废水,贮存罐区积存雨水,贮存事 故废水等) 应进行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规定的要求。2、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 (含无组织废气) 的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和GB 37822 规定的要求。3、贮存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的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规定的要求。4、贮存设施内产生以及清理的固体废物应按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要求妥善处理。5、贮存设施排放的环境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规定的要求。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危险废物经营是必需的。许多产业从事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危险废物,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的风险和伤害。因此,进行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可以避免危险废物的释放和污染,保障环境与公众的安全。深圳市力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企业代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废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保安服务许可证。
危险废物运输要求:1.运输废包装容器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运输过程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2.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台账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经营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包装容器的数量、重量、来源、利用或处置方式、去向等信息,并使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贮存要求:(1)贮存设施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IJ202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相关规定。(2)结合危险废物处理规模、贮存周期、运输周期、检维修时限等,配套建设至少满足3天周转量的贮存场所或设施(含矿物油废包装容器适用于本指南)。(3)废包装容器应按其规格、材质、物理破损程度及残余物特性进行分区分类立存放,并设置隔断。废包装袋应打包后码堆存放。(4)废弃包装容器及再生包装容器禁止开盖放置。存放破损的废包装容器的仓库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5)贮存设施应建有地面防渗、废水收集、废溶剂收集和导流等系统,盛装液体且破损的废包装容器应配置残液渗漏收集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废包装袋再生利用。(1)废包装袋生产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破碎、清洗脱水、千燥等工艺。进料、破碎、清洗、出料等环节应采取自动化、机械化操作。(2)废包装袋制备的片/块状再生材料应作为工业包装袋原料,不得进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产品领域。危险废物利用对清洗工序单一、技术水平较低、环境风险较大的工艺不予许可:(1)清洗工序仅设置清洗工艺,未建设清洗废水梯级利用或循环利用系统;(2)未配置进料、清洗、出料等重要工序以及时间、温度控制等重要参数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3)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后序生产工业用塑料制品工序的废塑料造粒综合利用项目。
经营单位配套设施要求:(1)生产车间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分拣、倒残、清洗、破碎、压块等工段应在封闭、具有废气集中收集措施的场所进行;应具有进料、清洗、出料以及时间、温度控制等重要参数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2)在厂区出入口、电子地磅、贮存区域、废包装容器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3)电子地磅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废包装容器重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