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力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25 22:03:30 [举报]
危废应该如何进行合规的贮存管理?贮存危险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主要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的要求,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1月更新了该标准,即GB18597-2023版本。该版本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相关单位应着重学习该法律标准,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防治污染风险。简而言之,危废贮存就是要“专区”,且具备防护措施-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
环境监测要求:1、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 HJ 819 、HJ 1250 等规定制订监测方案,对贮存设施污染 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3、贮存设施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4、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单位贮存设施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HJ 164 要求, 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 14848 执行。5、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的规定执行。6、贮存设施无组织气体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VOCs 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7、贮存设施恶臭气体的排放监测应符合 GB 14554 、HJ 905 的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要求:(1)贮存设施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IJ202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相关规定。(2)结合危险废物处理规模、贮存周期、运输周期、检维修时限等,配套建设至少满足3天周转量的贮存场所或设施(含矿物油废包装容器适用于本指南)。(3)废包装容器应按其规格、材质、物理破损程度及残余物特性进行分区分类立存放,并设置隔断。废包装袋应打包后码堆存放。(4)废弃包装容器及再生包装容器禁止开盖放置。存放破损的废包装容器的仓库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5)贮存设施应建有地面防渗、废水收集、废溶剂收集和导流等系统,盛装液体且破损的废包装容器应配置残液渗漏收集处理设施。
标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代办,危废经营许可证代办